2024-03-05
尋釁滋事罪是一種概括性罪名,規(guī)定在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中,囊括了多種罪狀,包括但不限于毆打、追逐、攔截、辱罵、恐嚇?biāo)?、強拿硬要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等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,而行為的“隨意性”是共通于尋釁滋事罪各種罪狀的要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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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: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的;
(二)追逐、攔截、辱罵、恐嚇?biāo)耍楣?jié)惡劣的;
(三)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,情節(jié)嚴(yán)重的;
(四)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(yán)重混亂的。
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,嚴(yán)重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處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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升檔標(biāo)準(zhǔn):
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,未經(jīng)處理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處罰金。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:
一是每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均構(gòu)成犯罪。
二是每次尋釁滋事行為未經(jīng)處理,包括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。
三是多次尋釁滋事行為的時間跨度,只要未超過法定的追訴時限期限,均可計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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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刑、從輕標(biāo)準(zhǔn):
行為人認罪、悔罪,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,可以從輕處罰;犯罪情節(jié)輕微的,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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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暴者在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時,其行為也可能同時涉嫌構(gòu)成其他犯罪,如故意殺人罪、故意傷害罪、搶劫罪等,該情況屬于刑法中的“想象競合”,此時,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(guān)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七條之規(guī)定,結(jié)合刑法理論,依法應(yīng)當(dāng)擇一重罪論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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