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-05-04
調查動機
近日,來自東北的游客林先生向記者反映,自己4月16日到云南麗江旅游,遭遇“低價一日游”的坑——頁面上顯示提供的“便攜式氧氣瓶”得自己出錢買,在導游不停推銷下購買了好幾瓶(60元一瓶);本應提供的午餐“土雞火鍋”變成了蛋黃派;被導游催促買幡旗、坐電瓶車等,不買導游就給臉色看……
近段時間以來,旅游熱逐漸升溫。人們出行旅游,價格是最受關注的因素之一,一些旅行社也順勢推出了“低價×日游”產品。但在低價游過程中,各種糾紛不斷。
“低價×日游”可能存在哪些坑?如何解決?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。
“你看看,上面明明寫著,298元包括景區(qū)門票、索道、便攜式氧氣瓶、土雞火鍋等,但實際上除了門票、索道,其他的要么沒有,要么簡化了。導游還不停地給我們推銷商品,不買就甩臉子。”游客林先生近日對《法治日報》記者如是說。
記者看到,林先生是從網(wǎng)上買的“一日游”,原價535元,折扣價298元,上面標明“景區(qū)進山門票+索道票+便攜式氧氣瓶+防寒服租借+來回接送”。套票詳情中還寫著,提供土雞火鍋、礦泉水等。
林先生算了一下,自己買景區(qū)門票和索道票以及打車去景區(qū),也要花260元左右。298元確實很劃算,但沒想到服務縮水嚴重、一路推銷商品,而且旅游團人數(shù)多、導游管理能力差,等人齊了坐索道,光等集合就等了1個多小時,玩得很不愉快。
類似的糟心事,不止林先生一人遇到過。
4月10日,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發(fā)布的《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旅游市場秩序的通知》提出,嚴厲打擊“不合理低價游”等市場亂象。目前,旅游市場整體運行平穩(wěn)有序,逐步呈現(xiàn)復蘇發(fā)展的良好勢頭。但“不合理低價游”、導游辱罵游客、強迫購物等現(xiàn)象有所抬頭,嚴重干擾正常市場秩序,嚴重影響旅游業(yè)整體形象。在旅游市場恢復發(fā)展的關鍵時期,亟須加強市場秩序綜合治理,保障游客合法權益,有效增強市場預期。
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,主管部門應該進一步規(guī)范旅行社管理,嚴懲旅行社的違規(guī)行為,盡快出臺關于“低價×日游”的相關管理細則。除了遏制不合理低價游之外,相關部門還應積極作為,滿足游客“低價高品質”出行的愿望。
前不久,游客賴先生在網(wǎng)上分享了自己的一段旅游經歷,在低價購買了某旅行社一款“廈門五日游”產品后,結果發(fā)現(xiàn)真正游的時間不到4天。
賴先生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顯示,在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,解除合同退團的游客會被旅行社扣除旅游費用40%的違約金。但合同里對于2月20日出發(fā)的準確時間并沒有明確說明,系簽訂合同之后才告知賴先生,航班時間是2月20日晚,到達廈門的時間是2月21日凌晨1點。
賴先生告訴記者,前兩天是跟著導游,根據(jù)出發(fā)前的行程單去各個景點游玩,第3天自由活動,而第4天原本計劃下午4點40分從廈門返程,結果臨時又提前到了下午一點返程,所以總的旅游時間也就4天不到,比旅行社宣稱的5日游少了1天多。
對此,旅行社回復,“×日游”默認含往返時間,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。但記者在調查中發(fā)現(xiàn),很多旅行社的宣傳和合同當中并未表明此內容,或者根本沒有簽訂合同,在游客交錢后才告知具體的旅行安排。
“×日游”是否該包含往返時間?
對此,呼倫貝爾學院教師張婧認為,“×日游”是可以包含往返時間的,但旅行社應該明確提示消費者。游客作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,民法典明確規(guī)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、公平、誠信的原則,而知情是保證公平、自愿的前提。
“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。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的專業(yè)提供者,無論從專業(yè)或者從對其提供的旅游產品的熟悉程度來說,都更具有信息優(yōu)勢,相對來說,游客作為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。為了保證信息上的公平,旅行社有義務提前告知。此外,旅行社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,為了便利,往往會使用格式條款。而旅行社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,相對來說處于強勢地位,多數(shù)情況下,‘×日游’含往返時間對于消費者來說屬于不利條款,對消費者來說有重大利害關系,所以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提示?!睆堟赫f。
此外,記者發(fā)現(xiàn),很多“低價×日游”中保證的“高質量服務”,往往成為空談。
今年4月初,天津市河東區(qū)的李先生在某旅行社官網(wǎng)購買了價格較為便宜的婺源兩日游,行程包含婺源江嶺景區(qū),原本定的行程是下午,導游卻臨時改成了上午。景區(qū)的檢票口在山頂,李先生到了山下,導游卻沒有安排接駁車,需要他們自費包車上山。
“我是訂的兩日游,而不是請旅行社代訂景區(qū)門票,旅行社理應把行程都安排好。如果沒有接駁車可以安排其他地方,或者提前通知團隊一起訂車去景區(qū),而不是態(tài)度惡劣地回復,不是給你買票了嗎。”李先生告訴記者,他打電話給官方客服反映,但并沒有人幫他解決問題。
為了不耽誤行程,他只能和其他人一起包車上山,結果導游只給了一小時游玩時間,全程就是趕路,什么風景都沒來得及看,本來下午6點才結束的行程,提前到4點半就結束了。
今年1月,安徽省合肥市的吳先生在某旅行社直播間購買了哈爾濱雪鄉(xiāng)行程,盡管合同中有一條明確預約后不可退款,因為價格特別合適、游玩品類豐富,吳先生還是在購買后立刻預約了時間。但當1月下旬來到入住酒店和工作人員簽訂合同時,吳先生才發(fā)現(xiàn)有很多內容和直播間宣傳以及與旅游管家溝通時完全不一樣。
“出發(fā)前,本來說下單后有管家一對一服務,結果只是有人加了我微信給我發(fā)注意事項。直播時承諾到哈爾濱住的是五星級酒店,而到地方發(fā)現(xiàn)屬于出行App自行評定的四鉆酒店,并非宣傳的五星級。”吳先生說,不僅如此,在去雪鄉(xiāng)游玩時,旅游管家一直說就住在雪鄉(xiāng),實際上住的卻是距離雪鄉(xiāng)幾十公里外的二浪河,住宿條件很差,而且住宿為拼房,不是承諾的單人間。
“還有,當時承諾的全程包航空座椅小型旅游車,實際上是大型旅游車,車內汽油味很重,旅游合同中包含的溫泉沒去成,給出的理由是鍋爐壞了,而這方面費用也沒退。有一天,午餐一桌13人只有6個菜,合同中寫明的是一桌10人至少8菜一湯,到最后一天干脆午餐都沒了。合同中說只有兩個購物店,實際上帶我們去了4個?!眳窍壬f,如果不是已經到了旅游地而且沒法退款,他是肯定不會選擇去遭罪的。
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旅游研究與規(guī)劃設計中心總工程師齊曉波認為,關于旅行社多項承諾內容無法兌現(xiàn),應當認為其存在虛假宣傳和侵權行為。如果確實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,需要臨時調整住宿、就餐標準,如低于原標準,應退回差價;若取消個別景點,應提前或及時向游客說明原因,取得游客同意,退回景點門票或更換其他相應景點等。
“如果旅行社存在虛假宣傳的情況,預約后不給消費者退款是不合理的?!睆堟赫f,一方面,如果已經訂立合同,消費者可以根據(jù)旅行社的虛假宣傳行為主張違約責任。根據(jù)違約程度不同,情節(jié)輕微的消費者可以主張違約責任,嚴重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。另一方面,誠信公平的原則是貫穿整個合同始終的,即使尚在磋商階段,還未訂立合同,旅行社也有誠信的義務,如果因為欺詐誤導導致消費者信賴利益的損失,消費者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。因此,在商家虛假宣傳時,消費者是有權要求退款的,只是具體的退款額度要視具體情況而定。
記者在調查中還發(fā)現(xiàn),在直播間,很多旅行社承諾的都是“一價全含”“低價實惠”,其中包括各種費用。但有些游客在簽訂合同時又被額外收取100元保險費用,盡管合同中明確寫的是“建議自行購買”,工作人員卻說不買不能參加旅游團。還有些導游在車上推銷不包含在合同中的自費項目,帶著游客去往沒在旅程安排上的購物店消費等。
“無論對消費者還是旅行社來說,雖然意外險都是必要的,但額外收取費用的行為并不合理。合同中既然約定了自愿購買,就應當允許消費者自行作出選擇,而不能進行變相的強制消費。而關于推銷不包含在合同中的自費項目是否合理,要視具體情況而定。如果不存在強制消費,僅是提供更多的真實合理的旅游項目信息給消費者供其自由選擇,則是合理的。而擅自增加購物點的行為則是違背了合同約定,屬于違約行為?!饼R曉波說。
直播平臺對這些涉旅游虛假宣傳的商家是否負有相關責任?
在張婧看來,直播平臺應當負責。直播平臺在進行宣傳前,有義務對旅行社的資信及其提供的旅游產品進行審核。如果直播平臺未進行審核,提供虛假宣傳信息,直播平臺應當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;如果直播平臺已經進行了合理的事前調查,但旅行社故意欺騙,直播平臺可以先向消費者承擔責任后,再向虛假宣傳的旅行社追責。
記者發(fā)現(xiàn),“低價×日游”存在的各種問題實際上這些年來一直存在,這些問題為何遲遲得不到根治?
張婧認為,旅行社面對激烈的競爭會通過低價吸引消費者,再通過“二次消費”彌補低價損失。消費者容易被低價吸引,部分消費者抱有僥幸心理,認為即使低價也可以享受高質量服務。同時,監(jiān)管上難度較大,因為旅行行業(yè)監(jiān)管不僅涉及文旅部門,還涉及市場監(jiān)管、電信等部門,需要各部門相互配合,形成合力。
針對“低價×日游”存在的問題,該如何進行整治解決?
齊曉波認為,首先應該從源頭上予以打擊和遏制,主管部門應該進一步規(guī)范旅行社管理,嚴懲旅行社的違規(guī)行為,盡快出臺關于“低價×日游”的相關管理細則,一旦發(fā)生違法違規(guī)行為,旅行社組團方、地接方、涉事導游都必須予以嚴厲懲罰,提高犯錯成本,從源頭遏制亂象頻現(xiàn)。
齊曉波說:“各級相關部門應該予以重視,建立一套有效、及時的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體系,為游客提供方便及時的維權投訴途徑,并及時獲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幫助,產生問題能及時予以處理,并給予嚴懲,斬斷不合規(guī)、不合理‘低價×日游’的利益鏈?!?/span>
在張婧看來,從旅行社的角度來說,可以創(chuàng)新文化旅游項目,以更個性化和多元化的服務吸引游客,通過增強游客體驗性和高質量的服務增強在旅游市場上的競爭力;對于惡意競爭的其他旅行社也應當發(fā)揮自己的監(jiān)督作用,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,共同維護旅游市場的正常秩序。
“從消費者角度而言,消費者應當主動學習和了解不合理低價旅游團的危害,自覺抵制不合理的低價團。在合法權益遭到損害的時候,先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并留好證據(jù),及時向警方或者相關部門求助維權?!睆堟赫f。
接受采訪的專家認為,除了遏制不合理低價游之外,相關部門還應積極作為,滿足游客“低價高品質”出行的愿望。
“政府、有關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引導,不合理低價團中,中老年人占比較多,社區(qū)的宣傳教育尤為重要。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教育,向學生廣泛宣傳不合理低價旅游團的危害,一方面可以幫助學生樹立關于旅游消費的正確觀念,另一方面學生也可以影響自己的家人。高校和科研機構應當積極參與文化旅游創(chuàng)新項目的研究工作,與旅游企業(yè)共同合作,設計豐富多彩的旅游項目,提供更多元化、智慧化的旅游項目。”張婧說。
作者|法治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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